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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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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28709什么是编号?

继承问题

1918年赵清生母亡,1919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云,1924年赵清留学英国,与一英藉女同居,生一子一女。

1925年赵清生父续娶张某。1925年赵清生父续娶张某1936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云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

1957年赵清与李某离婚,同年与王某结婚,王某带来二女(刘珍14岁,刘芳16岁),次年又生一子赵宇。

现赵清病故,本案中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有哪些?

咨询者:fa362043山东
[咨询时间:2012-05-26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王伯辉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172503
积分:5164
]
回答时间:2012-05-26 15:53
王伯辉
子女及合法配偶。
杨国营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市
手机:13791108207
积分:8626
]
回答时间:2012-05-26 23:57
杨国营
配偶、子女、父母均有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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