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同工同酬,合同到期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时,我要求公司在合同中薪酬约定项按我实际工资填写,可公司不同意我的要求,说必须按公司的统一版本填写(公司统一版本的合同中薪酬一栏填写的是“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我的实际工资是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五倍,上次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中薪酬一栏为空白;请问:
1、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中“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项;这样条件下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2、公司的这个合同版本是否属于降低了约定条件?
3、我和公司在合同中的薪酬约定项没有达成一致,如果我不续签这份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我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