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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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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27537什么是编号?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的理解!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问题1:这里的“新的证据”具体包含哪些情形?

问题2:这里的“原审庭”指一审还是二审?或者其他?

谢谢!

咨询者:fb139777
[咨询时间:201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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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陈道平律师
[地区:重庆-南岸区
手机:18996051418
积分:15738
]
回答时间:2012-05-26 21:44
陈道平
新的证据:1.在一审程序结束后发生了足以影响一审案件事实的法律事实或行为,如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决定、企业发生兼并、分立等;2.当事人放弃了一审诉权;3.因当事人疏忽、认识偏差等造成了有证不举或有举证条件却未举证;4.一审程序中未搜集到证据。笔者认为,对此应加以区别对待:上述第一种情况属于新发生的证据,应为真正意义上的二审新证据;第二种情况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当事人须就此举证),当事人在二审的举证不能视为新证据;第三种情况因属于当事人主观过错,亦不能视为新证据;第四种情况对一审中不能举证属于客观原因,二审中所举证据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视为新证据。“原审庭”指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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