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左右单位给办的信用卡,后来辞职后还给了公司,然后被透支了一万零四百元,一直到今年银行从未有过任何催款,然后5月份银行直接报警说恶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责任,要求还款17万,公安局一直在加钱,先说15万 然后又说17万,现在又要20万,这是什么意思?请问这属于恶意透支吗?信用卡透支有追溯期吗?公安局有义务帮银行代收吗?而且还是要现金,这属于刑事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