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 > 

关于诉讼离婚的汽车分配的一些问题

已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227157什么是编号?

关于诉讼离婚的汽车分配的一些问题

因为现在已经闹得快离婚了,所以我想请问各位律师,现在的车在是在我的名下,并且是我父母出资购买的,当时没有做过赠与公证,现在补办可以吗?我只想要回自己家的东西。

补充说明:
补充一下,汽车是在领证之后一点时间买的,是在办酒席之前买的
咨询者:www13311...江苏
[咨询时间:2012-05-20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张磊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市
手机:13905150072
积分:2542
]
回答时间:2012-05-21 10:18
张磊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赠与时没有特别说明为赠与一方的财产,则该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在汽车交付时已经完成,不存在现在补办赠与公证一说。即使能够补办证明,现在办理赠与一方的公证属于婚姻法47条规定的转移共同财产,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如果要主张该汽车属于个人财产,需要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具体证据如何收集可以电话或当面联系律师。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认定以婚姻登记为准,酒席等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江苏婚姻专业律师网 因为更专 所以 更精 更高 更值得信赖

回答

1
刘博臻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366050786
积分:2125
]
回答时间:2012-05-20 16:17
刘博臻
如果能够证明是你父母出资,可能判为你个人财产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