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女职工在怀孕期和哺乳期内公司不得令其离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必须续签直到哺乳期结束。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赔偿。
2007年7月入职,公司在2012年6月底卖给其他公司.公司现在给我提供的协议是5.5(工龄)+3.5(晚孕)个月的赔偿.我觉得公司不合理(1, 公司给我们买的在病保险,生育险没法报; 2, 哺乳期应该给赔偿,但公司没有),所以没签. 现在公司又没有以文件的形式通知到职位公司会在6月底被收购我也似乎没有办法采取相应行动. 而我的预产期在6月底,请问我现在应该采取什么行动最大化的维护我的利益? 谢谢!
人事说我的合同可以与新公司继续订,但不一定会赔偿我的工龄. 我是希望公司多赔点钱然后不在这上班了,但不知道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