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转了个别人的茶叶店,注销了前面的那个营业执照。
然后就积极的去办理新的营业执照。然后就积极的去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在办理的过程中,店面正常营业,可去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局以无照营业为由,罚款5000元,从注销通知书下达到出具罚款5000元的时间不足一个月。
请问,这样子老百姓真的错了吗?必须要交这个罚款吗?如果必须要交,这个罚款是不是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