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 > 

离婚后经济是否可以追回?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225555什么是编号?

离婚后经济是否可以追回?

我的堂弟,他今年正月初二结婚,并领了结婚证,不到半年他太太就在外面和男人过夜,还带回了家,还和那个男孩一直网络视频聊天,当初我叔叔给了12万的礼金,后来又给了20万元给儿子儿媳开了一家五金店,并一直由儿媳的父亲带着一起做生意,现在儿媳提出要离婚,请问男方可以主张哪些条件?

咨询者:fa357632江苏
[咨询时间:2012-05-14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张磊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市
手机:13905150072
积分:2542
]
回答时间:2012-05-14 09:01
张磊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2万元的礼金如果不满足解释二的规定,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0万元借款如果并未明确说明为对儿子个人的赠与,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需要达到相当的程度,就同居而言指不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实务中一般为3个月以上。就你的表述而言尚未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度。

就现有条件而言除财产分割外没有其他经济上的问题,可能可以主张财产分割上对男方的偏向,具体事宜建议电话或当面联系律师。
周惠新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市
手机:13851864361
积分:172
]
回答时间:2012-05-15 10:08
周惠新
可以部分要回.
梁斌律师
[地区:江苏-常州市
手机:13815066585
积分:9310
]
回答时间:2012-05-16 10:58
梁斌
女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