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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998年6月我与我兄弟、我父母签订分家协议一份,我分得三上三下楼房一幢。由于我父母与兄弟夫妻俩不和,分家时父母提出住我的楼房到老,我同意并写到了该协议中,但并没有多要任何东西。
协议签定后9年来我多次催促我兄弟夫妻俩搬出我分得的房屋,都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协议。至2007年上半年遇到拆迁时,两人明确不认可该协议。我诉至法院,要求判定该协议有效,胜诉。
拆迁后我父母暂住我现在的房子已将近5年。
2007年我们拆迁后安置是政府给宅基地自已建房,他们多次无理取闹,说父母住我这边,我的地皮(宅基地)有他们的一半。但他们也有和我一样大的宅基地,且我取得宅基地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审批后获得的(虽然我和我妻子都在邻镇高中做教师不是农业户口)。
我觉得我父母的居住本应是兄弟俩共同义务,我做好事做出了麻烦。
为落实责任,弄清义务,减少是非,我父母的居住我准备让兄弟俩轮流承担,一轮半年或一年。请问我家的这个情况我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我诉至法院能否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