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如果满足宣告失踪的条件,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并提起离婚诉讼,可以离婚。
2、《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您可以证明婚姻法32条规定的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况,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也可能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