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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在音讯全无的10多年后,来要抚养权权,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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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在音讯全无的10多年后,来要抚养权权,我们该怎么办

儿子的爸10多年后音讯全无,现儿子16岁了,一张传票寄回家,要求要抚养权及抚养费,我们该如何应对?

咨询者:fa354388河北
[咨询时间:2012-05-03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师世云律师
[地区:山西-太原市
手机:13603512637
积分:1460
]
回答时间:2012-05-03 09:11
师世云
你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对于已经16岁的孩子法院会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另外针对你所说的这种情况,你可以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自对方离开直至孩子成年期间子的抚育费
闫建秋律师
[地区:河北-石家庄市
手机:18932918019
积分:84478
]
回答时间:2012-05-03 09:15
闫建秋
建议详细介绍或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贾海宁律师
[地区:甘肃-兰州市
手机:18919811906
积分:451
]
回答时间:2012-05-03 09:48
贾海宁
积极应诉,法院一般会考虑小孩意见的,只要小孩不同意跟随其父亲,一般不会判给男方的
张磊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市
手机:13905150072
积分:2542
]
回答时间:2012-05-03 10:10
张磊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你的孩子已经16岁并且长期与你生活,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决变更抚养权。抚养费的给付是建立在抚养事实上的,你可以反诉对方要求支付这些年来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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