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丧偶儿媳对公婆并无法定的赡养义务,孙子女对公婆的法定赡养义务需要由一定的条件。如果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公婆过世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目前老人并未起诉儿媳和孙子,其女儿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丧偶儿媳对公婆并无法定的赡养义务,孙子女对公婆的法定赡养义务需要由一定的条件。如果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公婆过世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目前老人并未起诉儿媳和孙子,其女儿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