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发生工伤,导致右手食指二分之一骨折,中指截一节,无名指截一节又三分之一,小指三分之一骨折。
后被依据工伤致残标准的第十项第十条被鉴定为十级,合理吗?该怎么办?工伤致残八级的〔31一手除拇指外,有2~3指〔含食指〕…我是不是符合这个要求。
若不是,可依据哪条例?几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