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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怎样在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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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怎样在要孩子?

我与老公是再婚家庭,他是离异,有一女孩判给女方,我是丧偶,有一女孩。

请问我们怎样才能才能在要个孩子?

咨询者:fa352929山东
[咨询时间:2012-04-26
悬赏分:
解答数:5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5
成则英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3677362233
积分:2715
]
回答时间:2012-04-26 07:56
成则英
双方都有孩子的情况下,是不能再要孩子的。但是有些农村也有生育优惠政策。
张磊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市
手机:13905150072
积分:2542
]
回答时间:2012-04-26 09:14
张磊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该条例第21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24条提到了关于再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分别为,“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你们的情况目前看来不属于前述条款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一般无法再生育子女。但是不排除你们有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等的可能性,详细信息建议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杨国营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市
手机:13791108207
积分:8626
]
回答时间:2012-04-26 20:38
杨国营
双方都有孩子的情况下,是不能再要孩子的。但是有些农村也有生育优惠政策。你们的情况不符合要二胎的条件。
曲文丽律师
[地区:山东-淄博市
手机:13864403024
积分:231
]
回答时间:2012-04-26 22:37
曲文丽
具体最好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严亨春律师
[地区:四川-达州市
手机:13547251888
积分:8879
]
回答时间:2012-04-30 15:49
严亨春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九条 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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