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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诉证据制度中的自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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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19066什么是编号?

关于民诉证据制度中的自认制度…

1.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的表示承认。

2.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而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对于这两句话我可以这样激烈吗…1调解中关于事实的认定并不都是自认。

2.在调解中为了达成妥协目的而认的案件事实不构成自认,其他的构成自认?

咨询者:fb139777
[咨询时间:2012-04-21
悬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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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赵久斌律师
[地区:河北-张家口市
手机:15830324429
积分:4690
]
回答时间:2012-04-26 20:57
赵久斌
基本可以这样认为,但是还有默认的规则,也应当认为是自认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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