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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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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145什么是编号?

谈话笔录

07年7月起诉被告,已开了四次庭,最后一次为08年11月6日,法官在开庭时明确讲是最后一次开庭,但庭审结束后该法官在11月12日又找案外人(一个是被告职工、一个为被告的分包人)谈话(我方并不知道),该法官以该谈话笔录为由要求再次开庭对谈话笔录进行质证,请教我是否可以拒绝到庭质证。

咨询者:yca88409...山西
[咨询时间:2008-11-29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律师
[地区:
手机:
积分:170
]
回答时间:2008-11-29 10:34
你应该到庭,但应拒绝质证。理由是:

1、根据你的叙述,早应过了举证期。法院不能用淡话笔录的形式将过了举证期的证据通过质证合法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规定,人民法院也不应依职权调查取证。

总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调查取证,因为当事人没有申请,即使申请了,也过了举证期。

你到庭应抓住举证期拒绝质证,而且要记入笔录,一般说来,没有人敢铤而走险。



 
徐晋红律师
[地区:山西-太原市
手机:13015472683
积分:5178
]
回答时间:2008-11-29 10:18
徐晋红
拒绝质证对被告是不利的,这是必须的程序.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8-11-29 11:04
魏国鹏
你应该到庭,如果法院把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作为了证据适用,你可以以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为由拒绝质证,法院是不能采信该证据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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