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属于逃逸,但可以从轻判决
两年前晚上10点高速公路快车道上,父亲跟未满十六岁的学徒一起开集装箱出车,路上累了,让学徒工代开他睡一会,学徒工在快车道上跟一辆停在快车道上前后没有发光灯得车碰着了,当时父亲与学徒工下车查看以为只是把那辆车的车灯撞碎了,父亲也没什么事就开车走了,没想到那个车上的人钻到车底修车死了,结果在服务区被警方抓获。
后调查死者是在遇到学徒工开的车之前死的,也就是说,人不是学徒工撞死的,但是因为警方找不到嫌疑人,就认定责任为父亲和学徒工所有,学徒工现在已经逃了,宣城警方不追究那个人的责任,反而给我父亲扣上肇事逃逸的罪行,请问这种案例,法院应该怎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