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能是靠政策解决。不是法律能解决的。
我有两套房子,一套在我名下,此房包烧费我单位一直给报销,另一套我正居住的是我岳父单位的公产房,一直没领房证,我岳父19年前去世我接替他在单位工作,但至今房子仍然是我岳父的名字没有更名,岳父去世后房费和包烧费的百分是10落到我名下并一直从我工资里扣除,也就是说单位的这套房子单位自付百分之90的包烧费,这说明单位一直默许了给我报销两套房子的包烧费。
可是今年单位才要求我把房子更名,让我先交今年的包烧费1千多元,我交了,但还让我返补交之前10多年单位给我报销的另一套房子的包烧费一万多元后才给更名,请问这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