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期间欠了别人债务,后来散伙时我们签了份合同 离开的人给留下继续经营的人付一定数额的钱 然后由留下继续经营的人承担经营期间及散伙后的债权和债务。
但是现在一个当年的债权人把我们当时的几个合伙人一起起诉了,原因是我们合伙经营期间欠人家的一笔货款 到现在还没有偿还。
请问 我们离开的人应当负偿还的责任吗? 我们的散伙协议是经村委会协商签订的 有法律效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