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拆迁补偿房屋时按照户口和居住情况对你进行了房屋安置,你应当享有房屋。建议向律师当面咨询,设计法律方案维权。
问您一个拆迁问题:
1997年拆迁在协议中载户口3人、居住3人、外公、外婆、外孙,当初政策是按户及人口分配安置,我当时是17岁。
共分得2套两居室,1套三居室。共分得2套两居室,1套三居室外婆当时擅自做主将1套两居室及2个自然间放弃变现,又送与侄女1个一居室,就剩下一套两居室我和他们共同居住。
2009年外公病故,外婆现在受娘家人挑唆与我母亲解除了收养关系,我自然与她也就没有关系了。
他们现在想把剩下的唯一两居室拆迁安置房据为己有再送与侄女。
外公在世时2004年已将拆迁安置房按房改房购买,户名是外公。
但在拆迁分配安置房中是有我的安置份额的,有当时的拆迁协议为证。
在此我应该如何争得我的利益不被侵犯,多谢律师帮助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