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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期间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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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11250什么是编号?

劳动教养期间伤残~

一.2010年8月25日劳动教养劳动中不注意受伤,导致受伤部位截指!(现在左手中指、无名指的长度和小拇指一边长。食指对比长度缺失大约1分米“10cm”)

二.询问笔录我讲述中说自己想更快的完成劳动任务把机器按钮用纸压上。(左手右手同时压下左右两侧按钮机器上压板才能下来工作.)

三.就因为上一点,教养场所的司法干警说我有自伤自残的嫌疑。

四.我承认自己违反操作规程,但不承认自伤自残。

五.2010年10月22日签署协议书,厂家愿意赔偿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

六.《协议书》中鉴定是十级伤残!《协议书》在我解除劳动教养时没有让我拿走。但20000元给我了。

七.伤残鉴定不是我做的。

请问这里还有什么披露吗?????掉两根手指那可是一辈子,一点“精神损失”没有嘛?

补充说明:
那您这么说,我这个事情没有问题了呗??
咨询者:look1727...辽宁
[咨询时间:2012-03-30
悬赏分:
解答数:1]

最佳答案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12-03-30 19:38
赵井燕
工伤补偿不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君之托,忠君之事。依法维权,伸张正义。--赵井燕律师为您提供优质、专业的律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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