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的文件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编辑你好:
我是汝州市人,最近因为感情不和,和妻子协议离婚,当时等我们到民政局办理的时候,却被告知在婚姻法规定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双方户口本、对方身份证、双方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2寸照片)之外,还要提供以下
1.单位/村委会提供的双方,所在办事处、乡镇加盖公章:
2.双方父母及近亲属提供的双方感情破裂证明
3.左右邻居提供的双方感情破裂证明,加盖乡、村公章
4.49岁以下女性需提供汝州市计划生育指导站的产史孕情报告
5.乡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双方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评估证明。
并且说的市政府下的文件,我不明白的就是婚姻法写的明明白白,婚姻自由,可是汝州市政府却横加干涉,并且所列条件,过为苛刻,比如说左右邻居提供的双方感情破裂证明这一条,说实话,我连左右邻居是谁都不知到,人家怎么可能理解我们的情况,我希望咱们大河能关注一下,让政府部门看到他们的官僚作风,不求真,不务实,搞些面子工程,最根本的是作为政府部门,知法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