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交通石油公司职工,该公司于2002年被另一实业开发公司兼并,按照兼并协议,实业开发公司应发给我一次性安置补偿费10万元,因我有10万元的油料销售款始终未能收回,交通石油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以我的安置费折抵欠款,导致我近10年未领到一次性安置费。
我是否可以起诉公路原属管理局侵权,要回我的安置费。
恳请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