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超市干厂方促销员,受超市管理,超市收取500元押金,但是开的收据交款单位为:厂方的名(我的名字)收款项目为:工作质量保证金,盖的是超市的章。
这个是违法的吗?在法律上还能定性为收押金吗?单据在我手里,还能要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