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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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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06511什么是编号?

借款纠纷

我一朋友在2009年初向我借了三万元钱,并在借条中承诺于2009年底归还,但是到2011年底都未归还借款。本人于2011年12月30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并通知于2012年3月15日开庭。但那朋友又在2012年2月初归还我一万元钱,我向其写下收条,并在收条里注明下欠的二万元钱一年内还清。可法庭在开庭时被告在未提供任何书面文书的时候缺席,法官告知我因为我又给被告写了收条的原因,要求我撤诉,我于是又写了撤诉申请。请问:

1、这样的情况,法庭处理是否恰当?当时能否缺席判决?

2、我当时起诉的时间是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了,现在诉讼时效是否会因我的撤诉而失去?

3、因为被告归还那一万元的时候,我给其出的收条中写明了下欠的二万元可在一年内还清,如果对方不还,且诉讼时效还有能再次起诉的时候我又凭什么起诉?谢谢!

咨询者:fa336860四川
[咨询时间:2012-03-16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吴君瑜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421398256
积分:68873
]
回答时间:2012-03-16 09:45
吴君瑜
1、你写了一年内还清其它的,说明你同意对方延迟还款,法院的处理无不当;
2、其它还款到应还款日后,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应还款日起算。
喻远军律师
[地区:四川-成都市
手机:13658070317
积分:35032
]
回答时间:2012-03-17 23:41
喻远军
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严亨春律师
[地区:四川-达州市
手机:13547251888
积分:8879
]
回答时间:2012-03-18 14:08
严亨春
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你对原先的起诉标的双方重新进行了处分,形成了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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