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涉这么几个问题:1、个人所得税是否已经交纳?2、若处理问题,出借资质的单位能否独立承担责任?3、未经过正规渠道获取可行性报告是不是违背法律法规或业内基本行规、惯例?
a是一个县建设局下属的一个开发公司的职工,多年前考取了一个注册咨询师证,工程咨询比较多的工作就是给项目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a基本上能够编制,但是报告必须有编制单位。
现在a接受项
目单位委托,收费10000元,编写一个报告,编制完成后去市里一家工程咨询单位b买个资质,花费2000元,报告就成了b单位名义做的了。
a剩下8000元的利润。a剩下8000元的利润如委托方索要发票,a直接到办税大厅去买发票或者直接按百分之几的税钱让b一起给开。
每年a能从中获利20万左右。每年a能从中获利20万左右请问这过程中有没有不合适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