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我阿姨她和男朋友88年开始同居,期间一同工作。
2006年开始俩人分居广州和深圳两地,期间也有互相往来。
09年底发现男的与另一女子同居。09年底发现男的与另一女子同居现在如果想分手,能不能在法律上要求男方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如何才能保护到阿姨?具体现在应该怎么做呢?
ps:男的是住在深圳的香港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