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由乙丙继承。在继承前,乙丙应承担乙买断房子的钱。
甲有住房一套,属于单位房。甲有住房一套,属于单位房一直由甲居住后甲的女儿乙搬进同甲一起居住,在之后一段时间甲因身体原因返回祖籍居住,由女儿乙居住并于97年房改之时乙买断其房子60%的产权房产证名字为乙。
(手续齐全)2000年甲的儿子丙出现,在未经过乙的同意下宣布拥有房子的产权,并托人找关系把房产证的名字改为甲的,直至06年甲去世,这期间一直由乙居住。
到09年房子拆迁改建,乙办理产权之时被告知,现房产需要办理继承手续,请问这案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其产权的办理应该是怎样?产权属于哪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