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关系是成立的,可以要求甲方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另行起诉要求男方支付5万元
男女双方没离婚之前,男女双方与甲方约定,由甲方卖一个铺面给他们,当时因为甲方提供的协议书说的是铺面使用权出让,双方就没在协议上签字,但男女双方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铺面也交付使用给男女双方2年多,但未办理过户。
现在男女双方法院判决离婚,把一辆车判给男方,铺面判归女方并由女方支付50000元给男方。
现在甲方以未签订协议为由要求女方返还铺面并退还房款。
请问:
1 甲方与男女双方之间的铺面买卖是否成立,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2 如果铺面被甲方收回,那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返还已经支付给男方的50000元吗(是提起再审还是单独另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