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持相关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进行详细分析。
申诉人:魏玉河,男,皋兰县什川镇长坡村农民。
被申诉人:皋兰县国土资源局。
申诉人不服(2008)兰法行再字第01号行政裁定、不服(2011)甘行监字第3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4年11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兰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皋兰县国土局于2000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许可证》有关情况说明”为具体行政行为。
2008年5月6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甘检行杭字(2008)3号行政抗诉书。
2008年10月2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兰法行再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
撤销本院(2004)兰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及皋兰县人民法院(2004)皋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
驳回魏玉河、魏玉林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魏玉河、魏玉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申诉人:不服(2008)兰法行再字第01号裁定书再次申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兰行申字第1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有关情况说明”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驳回了申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份不同的判决。2004年判决“关于《许可证》有关情况说明”为具体行政行为。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于2008年、2011年判决“关于《许可证》有关情况说明”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特诚望好心律师帮忙解答,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再如何继续申诉?申诉几年间的相关费用谁来赔偿?
魏玉河13919402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