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甘肃法律咨询 > 行政诉讼 > 

判决是否正确?再如何继续申诉?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203077什么是编号?

判决是否正确?再如何继续申诉?

申诉人:魏玉河,男,皋兰县什川镇长坡村农民。

被申诉人:皋兰县国土资源局。

申诉人不服(2008)兰法行再字第01号行政裁定、不服(2011)甘行监字第3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4年11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兰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皋兰县国土局于2000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许可证》有关情况说明”为具体行政行为。

2008年5月6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甘检行杭字(2008)3号行政抗诉书。

2008年10月2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兰法行再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

撤销本院(2004)兰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及皋兰县人民法院(2004)皋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

驳回魏玉河、魏玉林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魏玉河、魏玉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申诉人:不服(2008)兰法行再字第01号裁定书再次申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兰行申字第1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有关情况说明”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驳回了申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份不同的判决。2004年判决“关于《许可证》有关情况说明”为具体行政行为。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于2008年、2011年判决“关于《许可证》有关情况说明”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特诚望好心律师帮忙解答,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再如何继续申诉?申诉几年间的相关费用谁来赔偿?

魏玉河13919402180

咨询者:wyh12345甘肃
[咨询时间:2012-03-05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2-03-06 23:27
刘子若
建议持相关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进行详细分析。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