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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本为讨公道,却搭上了一条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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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本为讨公道,却搭上了一条性命

天理何在?这世间还有无王法?带着种种疑问我将受害人的事迹讲诉如下: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当时受害人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将受害人带去公安局询问,在此期间实行暴力手段,采取刑讯逼供,最终给受害人造成了五级伤残,全部丧失了劳动能力。由于犯罪人员的落网,最终无罪释放。

因得不到合理赔偿受害人于2006年6月19日到北京国家信访总局填报申请解决问题,不知什么原因,2006年6月20日晚8时,被迁西县公安局干警送回家时昏迷不醒,生命垂危,身上多处伤痕(家中留有当时照片)。当时家人强烈要求其民警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当时被送至新集乡镇医院,由于病情严重,该院无力救治,之后转入迁西县大医院,由于没有及时得到救治,迫使受害人经过县医院抢救后只能保住了性命,却丧失了记忆,公安局承认工作上的失职,答应给予治疗,救治一段时间后公安局停止了交纳医药费,同时医院停止为受害人治疗,院方每天催着家属办理出院手续,被迫只好出院。好好的一个大活人被害成这样,家人不心甘,就去公安局找父母官理论,在此露宿了7日未得到解决,家人没有办法只有去到处借钱为受害人治病,在此受害人留住在县公安局,当家人凑到钱的时候回到公安局发现受害人已经不见了踪影,这时候工作人员告诉其家属,受害人被送至新集镇一个废墟的空院子里,本来就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却如此的折腾,就这样将受害人活活的折磨死了,当年只有49岁,人命关天,难道我们农村老百姓就没有尊严吗?老百姓的命就价廉吗?

2009年1月14日,新集镇派出所以解决问题为由,将被害人家属骗至派出所,然后骗至迁西县公安局后,没有去见领导,却是直接将受害人家属关押进拘留所,没有任何理由关押,将受害人家属拘留10余天,并且在迁西县电视台将受害人家属曝光,这已完全侵犯了人权,导致被害人家属身体健康及心理方面受到严重的挫伤。迁西县公安局至今未对拘留此事做出任何回应。难道这就是我们所谓的父母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最伟大的人民警察办出来的事吗?难道老百姓就应该受到你们的践踏?难道你们当官的就可以不把我们农村老百姓当人看吗?

此事发生在,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新集镇、北巨家峪村。

电话13223166129

咨询者:fa331286河北
[咨询时间:201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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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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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时间:2012-02-29 14:39
魏国鹏
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闫建秋律师
[地区:河北-石家庄市
手机:1893291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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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2-03-01 00:47
闫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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