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计算没有问题,如果你认为有问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我是08年7月30日,经三门峡职监所诊断为“一期矽肺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09年6月13日,经三门峡劳委鉴定为“四级伤残”。
单位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本条例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也就是 本人交养老金基数算出我一次性补偿金、月伤残津贴的。
可是,我08年6月----07年7月的年度月交养老金118元的基数,是根据07年6月----06年7月年度平均月工资获得的。
由于那是的工资低 结果使我仅能获得含养老金、医保金、公积金在内的1100元月伤残津贴。
现在,我还的根据09年6月----08年7月年度自己工资基数,交养老金、医保金、公积金共计500多元。
这样以来,现在物价不断升高,我(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仅凭每月500多元的实际津贴,如何供养自己和上大学孩子、老人的生活?我因伤残而受贫。
所以我想知道什么是“月平均缴费工资”?单位上述的说法 对吗?请求帮助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