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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动摩托车电瓶(750元/个)于2010年6月在住宅小区指定停放点被盗,与物管交涉,不予理睬,多次交涉后物管要求补交停车费20元/月,要求其拿出相关收费标准,未出,也不承担电瓶被盗的责任,我从7月起未交物管费,对物管说什么时候解决什么时候交。
但我的电动摩托车电瓶于当年10月再次被盗,通知保安看了现场,并要求告知物管,后保安说已给物管的讲了,并在交接班记录上记录了此事,但物管一直没有答复,我也就一直未交物管费。
到2011年6月别的物管接替前物管后,我从6月起又开始交纳物管费。
我是在后来的物管来收费时才知道已换了人。我是在后来的物管来收费时才知道已换了人该物管民事诉讼到法院,要求交纳欠费588元(49元/月)和滞纳金7700,共计8300元。
请问我的电瓶被盗物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我已对物管提出解决电瓶被盗一事再交物管费,还需交纳滞纳金吗?滞纳金的计算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