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情况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尽快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您的陈述应当以该拆迁办所属之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拆迁办没有被告主体资格。
宁波鄞州拆迁办违法拆迁行为能行政诉讼吗?
基本案情:
拆迁办没有任何手续即对农村自然村房屋实施拆迁,被国土局查处并下发《停止违法拆迁通知》,但该拆迁办并没有停拆。在该村庄内经营小店的本村村民认为该拆迁行为侵害了其相邻权、经营权,是违法行政行为,欲根据本市拆迁法规提起行政诉讼。可行吗?请给予意见!谢谢!
起诉依据: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该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应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以上两条依据拟证明“拆迁人”是政府机构、行政主体,是适格的行政被告。
附:
国土局答复该村民的“责令停止违法拆迁告知书”
《关于作出责令停止违法拆迁告知书》
某村民:
你向我局提交的违法拆迁举报函我们已经收到,我局已经作出甬鄞拆(2009)1号责令停止违法拆迁通知书,并且已于2009年6月4日送达至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房屋拆迁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拆迁。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章)
2009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