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法院起诉,证据充分,对方不忘全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2011年7月份我以个人名义跟宁波一家工厂签订采购合同,采购30000只产品,并支付定金。
9月份改工厂说其中一款货(原本10000只)要少发5000只,经我同意扣除改5000只产品货款,付清货款后,改工厂发货。
后5000只在2011年年底给我发货的。后5000只在2011年年底给我发货的我的货是做到尼日尼亚的,工厂负责发货到客户指定广州仓库,有仓库负责发货到尼日尼亚。
2012年春节期间,客户说收到第一批货物,本应是30000-5000=25000只。
但是客户说所谓的那款少发5000只的货物,其实根本就1只没发,客户收到的货物只有20000只。
经我找工厂要当时装箱明细,改工厂说64件,6个多立方。
客户说64件是对的。客户说64件是对的我联系仓库,仓库记录的货物也的64件但是只有5个多方。
这样说明该工厂本身就少1个方的货。这样说明该工厂本身就少1个方的货请问这种情况,我怎么处理? 找工厂了,工厂死不承认少货。
我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有多少胜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