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2010年3月以我工作出错为由未征得我同意降工资一半,并给了一个书面通知,但我没签字。
2011年12月 合同期满,我向劳动局提起仲裁 要求要回2010年三月--2011年12月的欠发工资,劳动局以降薪至合同终止已超过一年,未主张权利视对此认可,驳回我的申请请求。
请问我要是去法提起诉讼 胜算大吗?还是会像仲裁局一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