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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根据你所描述的案情,不符合本条规定。对方向你家索要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你方有权拒绝。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最高法院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根据你所描述的案情,不符合本条规定。对方向你家索要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你方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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