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外婆和对方当初的约定是有效的,应该按照约定来办理,产生了费用,你外婆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合法生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
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各位律师好!外婆有一套单位集资房,在2003年出售给对方,没有办理房产证,当时是答应不产生费用的情况下我可以帮他办理,可是现在单位要补50元一平米还要另外交3000元才可以办房产证,对方不答应。
现在房子增值了,外婆要求对方给20000元增值费的情况下,同意单位另补付费在给对方办理房产证。
对方不不答应,外婆可以把房子收回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