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领导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好,我是辽中县管辖内太平村,村民,我们村于2008年土地动迁,动迁款每亩地24700元,人口份每人8500元,就在我们家去取钱的时候,村领导就以我们家以前欠村里17000元钱土地租金为由,在加上2分5的利息滚了四五年滚到50000多,现还不够扣的呢,请问这是放高利贷吗?我们欠的地租金钱村里直接这么扣算犯法吗,我们村民欠村里这钱的有好几十户,都被扣了,老百姓都不敢吱声?请问我们应该向哪些部门反应呢?求求哪些好心的律师帮帮我们百姓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