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