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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内加工和仓储动物产品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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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94881什么是编号?

餐厅内加工和仓储动物产品的处理方式

动物卫生监督所在餐厅内检查出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动物防疫法25条规定,生产经营加工仓储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而在78条罚则中却只提到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在检查时检查到加工和仓储的动物产品,应该如何准确处理,请给予明确解释。

咨询者:fa324381甘肃
[咨询时间:201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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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李国蓓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93166672
积分:4784
]
回答时间:2012-02-17 13:08
李国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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