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定条款中有一项: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如需提前违约,则要以剩余租金的三倍作为对方的赔偿。
此条款是否合理?我在找下一家承租户,所付房租比我们的要高一些,房东实际上是无损失的,我们依怎么的法律条款少付或不付违约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