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40年前曾在一国有企业上过几年班(家属工),现在国家有一项政策就是曾在企业工作过的家属工可以享受大集体退休职工待遇,不过自己得先交一部分钱,我找到企业证明我曾在企业工作过,可企业以找不到原始资料为由拒绝出具证明,我想咨询一下企业的做法合法吗?现在我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