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公司稳定运转而赋予其他股东的一种救济权利,它也是对股权转让的法定限制。所谓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经股东会同意而对外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同等条件下,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增资本时,原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增资本时,原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