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在2009年1月初所有权已经归你所有,只有你有权收取租金,即使原房主将房屋出租,租金也应该属于产权人的,所以你有权要求原房主要求返还全部的租金,原房主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我在2009年底购买的一套二手房,在12月3日签订买卖合同,1月初完成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
由于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原房主以不方便在短时间内搬走为由要求约定交房日期为2010年4月1日。
但是今年3月份发现原房主并没有自住那套房屋,而是在2月20日擅自将房屋出租,并签订租约为一年的合同,并收取4个月的租金。
目前马上就到交房的日期了,原房主只同意退回给我4月1日之后的租金,请问我有权要求原房主退还给我2月20日至4月1日之间这部分租金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