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妻于2011年11月15日协议离婚 协议上这样写的 1 孩子由我(男方) 抚养 同意女方不付抚养费 2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有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男女双方各分得20万元。
现在碰上难题了 请王老师给分析下 :我和前妻婚姻存续期间有两个夫妻公司 一个是一家快递公司 (我们1999年结婚 2004年运作快递公司 )由前妻打理已经运作8年了) 一个是我有个摊位运作了5个月(2011年6月1日开张经营) 因为前妻经营的快递公司月收入在2万以上 我的摊位收入在2千左右 离婚协议上只是涉及了存款分割没有其他的 现在离婚已经2个半月了 我是否可以主张就她经营的快递公司和我经营的摊位收入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一次性补偿或者我现在从法律上讲还是不是快递公司的夫妻股东之一?还有没有权利要求从以后快递公司获得的利润中获得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要求?如果打官司法院会受理吗?(注 离婚已经两个半月了) 如果您看到我留言的咨询 麻烦您百忙中解疑答惑 多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