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定金房东可以不予以返还。
2012年1月30日下午在深圳南山麒麟花园经路人介绍看了一处2房1厅1卫房子(无中介),当时因在外奔波疲劳接到房东电话就急匆匆赶去看房,也因不懂吧,房东也没有介绍,在基本还算满意但当时也不够冷静的我的大脑支配之下,也在房东的积极热情指教催促之下就倾囊预付了订金1000元。
2012年1月31日又在房东的催促下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限是2012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9日,月租3800元,签定日期是2012年1月31日。
2012年2月1日我去收拾卫生时才发现此房是一处属于西晒的房屋户型,对此我不满意,决定终止此还未进入履行租赁期限及实质租赁阶段的《房屋租赁合同》。
2012年2月2日一早电话通知房东,36小时内又按合同要求手机短信书面通知房东。
我也体谅房东,建议他留500元,返还我500元,这样的建议具有法律依据吗?这种情况下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再有2012年1月31日我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就已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应了吗?还是到2012年2月10日才开始生效?请各位专家、高人指点我这四个迷津!谢谢!多谢!以及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