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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的问题 律师朋友们帮着解答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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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的问题 律师朋友们帮着解答解答吧•

问题是这样的,我有一工厂,位于农村,一半土地是国有工业土地,一半是集体土地(自由地),但当初这2亩半的\'自由地‘我是从农民手里买过来的,一个个的签了转让合同,付了钱,同时村委会也给的字据说明了这个问题,并付给村委一定额度的钱。

我现在打算转让,可买家认为我的土地不受法律保护,只愿意给国有土地的那部分钱,不知道怎么办了,有什么办法我可以去争取些利益呀?急 急~~~~万分感谢~。

咨询者:fa319799浙江
[咨询时间:201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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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张向阳律师
[地区:浙江-宁波市
手机:13362849229
积分:154
]
回答时间:2012-01-31 09:58
张向阳
你说的问题我国农村大量存在,但从法律角度讲,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自由转让,必须转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依法转让,由此你从农民手中买过来的集体土地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但开办乡镇、村办集体企业的可以利用集体土地,你可以从这方面考虑一下是否可行。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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