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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十年前为了孩子复婚,2004年我们的房子因马路扩建被拆迁,拆迁后我们又贷款5万元换了一套120平的房,2011年11月因他检查出肾癌,后做了切除手术,在我的精心照顾下,逐渐恢复健康,随着他的健康,家里也和气融融,但不知什么原因,今年他像走火入魔了似的非要和我离婚,我为了孩子不相离,请问他单方面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可以办成吗????如果离婚的话财产怎么分,因女儿还在上学,我又没固定收入,我也是近50的人了不想后半生居无定所,离婚后我能得到房子吗???

咨询者:fa319460新疆
[咨询时间:2012-01-20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严亨春律师
[地区:四川-达州市
手机:13547251888
积分:8879
]
回答时间:2012-01-21 11:27
严亨春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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