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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伤人是否一定就要狗主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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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935什么是编号?

狗咬伤人是否一定就要狗主负全部责任

我家的狗咬伤了一个村民,我们首先付给了对方2000元并说和对方去打针,对方坚持自己去不用我们去,我也去了几次对方家里问侯都好好的。

过10多天对方也没和我们说不舒服,大约两三个星期左右对方以伤口发炎向我们要钱,我们又给了对方2000元并劝说对方住院,但对方不愿,对方陆陆续续去了几家医院还有私家诊所治疗,后来又来问我们要了3000元。

两个月后,对方伤好了又要我们赔偿什么误工费和什么精神费一共3万元。

补充说明:
对方主要是咬伤了腿,当时前两个星期对方还能到处走动和出门,大家也都误认已经好了,还有对方还没有固定时间去看伤以至延误病情伤口发炎所致,刚发炎后我们还劝对方赶快去治疗,对方还坚决说择好日才去看伤。对方是工地的临时工,日常没有正式的工作,和我们一样是农民,我想问一下这样子我们还要赔偿那么多钱吗?
咨询者:fa117256广东
[咨询时间:20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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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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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6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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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3-18 22:25
魏国鹏
对方的漫天要价行为是违法的,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标准计算对方的三万元是否合法(需根据其个人的收入、实际花费计算):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彭志强律师
[地区:广东-云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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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3-18 22:28
彭志强
狗咬伤人是要狗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上是全责。但如果受害方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狗主的责任。对方是故意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你说的情况看,你要承担医药费等费用。但对方没到正规医院治疗,及时打针,对方有重大过错的。你只应承担必要的费用。
吴庆江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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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3-19 06:40
吴庆江
从你叙述的情况看,你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范围: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上面列举的项目如果没有发生不赔偿。赔偿要受害人举证证明每一项发生的具体数额。
对方要价多少是他的权利,但法院不会按照他的诉求作出裁判,而是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做出裁判。
吴庆江律师于 2010-03-19 06:42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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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3-19 09:53
根据你的情况,你赔偿的范围: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而且,是对方正当的费用,不包括因对方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伤情扩大所多出的费用。
张峻铭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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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3-19 09:59
张峻铭
不用赔偿那么多钱,对于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由饲养人赔偿损害。但是如果由第三人或者受害人自身故意造成的,饲养人不负责。该案中,你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对方举证证明了的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住院费等等,但是由于受害人延误就医时机致使损害扩大,理应就延误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负责。所以你不必听任对方要价,法院也不会支持他的所有请求,会根据你们各自的过错判决应当承担的责任。
张峻铭律师于 2010-03-19 10:03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龚成国律师
[地区:湖北-十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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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3-19 11:45
龚成国
从你陈述的情况看,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本起事故你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赔偿的范围: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上面列举的项目如果没有发生不赔偿。赔偿权利人(即受害人)应举证证明每一项发生的具体数额。
对方要价多少是他的权利,但法院会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的项目和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必要时请专业律师帮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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