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是丙的雇员,发生了伤害事故应该由雇主即乙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甲开在货车运塔吊到工地,解下绳索后在边上。甲开在货车运塔吊到工地,解下绳索后在边上装卸工乙被滑落的吊钩砸伤双腿至残疾。
乙是丙的雇工,塔吊是丁所有,出事后由丁签字从保险公司获理赔,但现在乙因后续治疗和孩子扶养诉至法院要求司机甲、塔吊所有人丁承担赔偿责任。
甲辩称塔吊安全送达,乙乃吊机和边上其它车碰撞导致吊钩滑落伤甲,与甲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而丁辩称乙是丙的雇工,雇工工作中受伤应由雇主承担责任,而丁当时答应签字是为了理赔,丁事发当日并非在现场,所以丁不该承担责任。
请问,乙到底怎样才能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